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威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劲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864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终字第04225号 |
案号 | (2016)川0115执12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成都威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归还扶持资金5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归还之日止)”; 二、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成都威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支付扶持资金占用费(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从201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扶持资金全部归还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4元,由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负担6559元,由成都威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0元,由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负担13550元,由成都威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290元。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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