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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67****9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3792号
    案号 (2018)冀02执14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清10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被告樊东华、钮祝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王淑清对被告樊东华在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00万股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樊东华、钮祝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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