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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722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执6867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恢1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6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5号西青物流园2排1号仓库提取五台不间断电源,其中包括四台CleanSourceUPS1250iC、一台CleanSourceUPS1500iC。 二、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一千五百七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三元及利息损失(自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提货增加的货款(自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提货之日止,以货款一千五百七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三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一标准计算)及利息损失(自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提货之日止,以增加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杂费四十万八千八百九十九元五角四分及利息损失(截止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利息为一万八千九百七十五元七角七分,自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仓储费、杂费四十万八千八百九十九元五角四分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六百五十七元(原告告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五万九千七百八十四元,由被告中卫星空移动多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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