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58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科双氧水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58号(虞) 当事人:浙江金科双氧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025818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金龙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脱变车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中的第二级水喷淋塔的喷淋泵因跳闸而未运行,废气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赵金志、王永兴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章金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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