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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4^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拱宸桥分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拱宸桥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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