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73****0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2936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2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保龙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4999909.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45945.96元;后续罚息、复利按合同也读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保龙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就被告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栗康街29号远洋城商业广场沿街商铺等3处(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90000631号)及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石桥东国用(2014)第0011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鼎泰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龙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责任;被告张敏以与杨龙飞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9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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