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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新地罚〔2017〕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5年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2017年3月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保金季报,财务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企业未申报,处罚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7
    决定机关 八家户中心税务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