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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郑市监工商罚字〔 2020〕 20010200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和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作为广告主的责任,未履行守法义务,发布了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广告。但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主动联系巨业公司于5.12日撤掉4块已上刊涉嫌违法的的公交站亭广告,由于巨业公司新职员的疏漏在上刊前未让当事人确认广告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一百三十九条裁量标准第(一)项”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以下标准处罚:第(1)目“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较严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陆仟肆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5
    决定机关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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