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MA****PJ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22民初2641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2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作出(2021)鲁152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如下:一、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光煜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即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纪云翠、山东康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光煜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即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纪云翠、山东康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光煜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自借款之日即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纪云翠、山东康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光煜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诉责险保函费合计11760元,纪云翠、山东康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杜光煜对牛欣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8元,减半收取计5884元,保全申请费4920元,由莘县宏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纪云翠、山东康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过履行期,但上述三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对上述三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