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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伟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07****2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672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恢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3-给付原告泰兴市宏大汽车配件制造厂加工费512374.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为4512元,由被告江苏伟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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