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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34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洛民一初字第68号
    案号 (2017)豫0306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杏利、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予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萍借款本金634万元及借款合同履行期问利 息95100元; 二、被告彭杏利、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萍借款本金634万元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 其中· 本金 200万元从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本金234万元从2014年6月30 日 起计算,本金200万元从2014年7月2 日起计算)· 三、被告齐泓滔、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宝堂 保健养生有限公司、汝阳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力搏工贸 有限责任公司、汝阳县鑫锋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增易福宝有限 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彭杏利、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泓滔、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 、河南豫宝堂保健养生有限公司、汝阳县天佑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汝阳县鑫锋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增易福珠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彭杏利、河南易方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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