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10月11日9时0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钟彦调查核实,2021年9月30日19时00分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职工梁笋驾驶车牌号为桂K-B0970客车从深圳宝安客运站运载乘客40人到玉林,该车经营范围是包车客运,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桂K-B0970)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0月18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B0970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7 |
决定机关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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