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90075****83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民终2412号 |
案号 | (2021)桂0924执恢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梁业进、钟熙福、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0364元给被上诉人袁洁丽、梁立宽、梁娥; 三、驳回被上诉人袁洁丽、梁立宽、梁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4元(被上诉人袁洁丽、梁立宽、梁娥已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已预交),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308元,由被上诉人梁业进、钟熙福、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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