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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高税罚〔2018〕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所属期2016-01-01 至2016-01-31、 2016-02-01 至2016-02-29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 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你单位于2018年10月15日前来办理该手续,限期内未改正,认定非正常时间:2016年3月24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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