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振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797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3民初6027号 |
案号 | (2018)苏0213执1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169910.3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35681.54元(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991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26%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023元。 二、胡磊、江阴皓拓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对胡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磊、江阴皓拓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玮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5元减半收取为81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2.5元,由胡玮、胡磊、江阴皓拓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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