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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振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97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6030号
    案号 (2018)苏0213执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058743.3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62790.41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5874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26%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2661元。 二、胡玮、江阴皓拓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对胡磊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胡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4元减半收取为122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97元,该款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胡磊、胡玮、江阴皓拓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长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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