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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78****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2828民初730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峰县支行贷款本金1738.3万元及2016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18.043565万元,并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6.708234%计算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标准6.708234%计收复利。 三、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峰县支行诉讼代理费用8万元。 四、被告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友、王忠元对上述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友、王忠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2091万元,保全费0.5万元(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峰县支行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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