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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迎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光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528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常商初字第00208号
    案号 (2014)常执字第00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1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晓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4239981.47元及利息1063270.51元(利息算至2014年6月12日),及根据合同约定利率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解晓晖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常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解晓晖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本市清潭西路8号、8号-1、20号的房屋及土地【房屋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常房他证字第00145786号、常房他证字第00145783号、常房他证字第00145787号;土地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常国用他项(2010)押字第0010879号、常国用他项(2010)押字第0010878号、常国用他项(2010)押字第0010877号】分别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300万元(其中清潭西路8号土地限额为155万,清潭西路8号-1土地限额为123万,清潭西路20号土地限额为22万)的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郑雅秋、迎春公司对解晓晖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解晓晖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17元,由被告解晓晖、郑雅秋、迎春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上述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常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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