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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元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5D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983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5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元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7.84元以及本金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2日的本金罚息为996.33元、复利为28.42元,从2021年3月3日起的本金罚息、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广州元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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