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豪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55****150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3民初554号 |
| 案号 | (2022)鄂0303执1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豪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3053751.9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53751.92元为本金,按日 万分之一点五,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至3053751.92 支付完毕时止); 二、被告十堰豪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 理费60000元; 11 三、被告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 有限公司、十堰豪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长虹、熊军、王 秀霞、黄晨光、肖梅、胡琛、冯斌对被告十堰豪乐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十堰豪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汽车 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豪利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胡长虹、熊军、王秀霞、黄晨光、肖梅、胡琛、 冯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3元减半收取16496.5元,由被告被告 十堰豪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豪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 长虹、熊军、王秀霞、黄晨光、肖梅、胡琛、冯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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