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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财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8****16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02民初2198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3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60261.25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扣除上述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146005.82元及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利息1617.78元);二、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金成、韩秀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771851.25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扣除上述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146005.82元及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利息161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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