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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财金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振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85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502民初6092号
    案号 (2017)鲁1502执1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658437.94元及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的全部原材料、全部半成品、全部产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蔚文国、赵俊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蔚文国、赵俊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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