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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华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387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77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无锡益之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4721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4721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9006元,由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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