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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青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8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07337号
    案号 (2018)沪0118执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秀英借款本金692万元及偿付利息(以6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英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陈秀英有权对被告上海康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80元,减半收取,计30,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90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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