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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青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8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713号
    案号 (2016)沪0118执03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四、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0元;^~^  五、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70万元范围内对抵押人全建萍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路388号的房屋)及在30万元范围内对抵押人周伟良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388号1213室的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  六、被告陈青峰对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青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飞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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