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19〕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讨论研究,责令改正,处罚如下: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孔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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