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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壹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支锦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409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3760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2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支锦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贷款本金1400000元、罚息71591.05元(该数额截止至2016年4月12日)以及自2016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全部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支锦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律师费22073.87元。三、被告支锦程不能偿还以上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对被告支锦程、李淑芳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证津字第111021309788、111020920119号房产(分别坐落于西青区中北大道南侧水溪苑44-3-101、45-1-601)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天津壹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贝一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支锦程以上应付款项在最高额20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支锦程负担,被告李淑芳、天津壹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贝一诺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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