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汉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697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456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4月7日为人民币73087.45元,2015年4月8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郭汉炎、陈燕、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郭汉炎、陈燕、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8472元,由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郭汉炎、陈燕、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8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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