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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汉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69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2952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1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8-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493989.19元及截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485919.29元、复利人民币5887.84元,合计人民币18985796.32元。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授信额度合同》(13670115银授合字第083号)的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通华石油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对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向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7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679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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