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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汉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69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3337号
    案号 (2017)苏0612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537万元。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至2016年6月19日止利息、复利、罚息31470.44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被告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四菱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中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曹金成、严丽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四菱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中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曹金成、严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通新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6000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通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四菱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中兴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曹金成、严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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