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933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宽民初字第00031号、(2016)吉01民终957号 |
案号 | (2016)吉0103执4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日期 | 2016-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华成建筑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长春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上诉人长春华成建筑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8827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4日至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上诉人长春华成建筑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琮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同,由上诉人长春华成建筑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72元、被上诉人长春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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