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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30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暗访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庄路5号第三幢一楼的杭州翡翠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内储存、使用的液化工业气瓶有27瓶,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在一起、部分液化工业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另查,车间东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并锁闭。该企业的行为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对杭州翡翠谷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以杭州翡翠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为由立案。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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