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岸工商处字【2018】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从他人手中进货购得赖茅酒25瓶(10年5瓶、15年7瓶、28年2瓶、30年6瓶、60年1瓶、香港回归特制4瓶)和茅台内供酒4瓶,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由于上述29瓶白酒系当事人临时买受,且查获之前没有卖出,故未获取违法所得。据当事人交代,涉案赖茅系列酒售价分别为赖茅10年15元/瓶、赖茅15年18元/瓶,赖茅28年20元/瓶,赖茅30年25元/瓶,赖茅60年30元/瓶,赖茅香港回归特制酒35元/瓶。案值金额总计为561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赖茅酒29瓶;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30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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