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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58****74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723民初2140号
    案号 (2019)豫1723执恢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郡盛人造地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42334元及利息(其中218484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和其中2385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被告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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