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594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民再70号 |
案号 | (2019)豫1723执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日期 | 2019-03-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鑫企实业下欠青山农机货款744000元,2017年10月31日已执行170150元,双方同意将这部分钱在本金中扣减,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该合同的附加协议中鑫企实业应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的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将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合计调整为471890元。鑫企实业应付货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共计为1045740元,必须在2018年10月8日前付清,否则按本协议第二项执行。 二、如鑫企实业未能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的时间付清款项,鑫企实业下欠青山农机货款744000元,2017年10月31日已执行170150元,双方同意将这部分钱在本金中扣减,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该合同的附加协议中鑫企实业应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的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将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合计调整为707835元,鑫企实业应向青山农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计为1281685元。鑫企实业应在2018年10月15日前将该款向青山农机支付完毕,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拍卖豫QLQ115奔驰车的费用,如鑫企实业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青山农机自愿放弃该笔费用;如鑫企实业按照本协议第二项履行,该笔费用由鑫企实业负担,在执行中结算。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鑫企实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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