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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普处字〔2019〕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毒死蜱农残超标蔬菜(青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城市广场分公司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3元;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