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城县祥瑞新型墙体砖制造厂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0598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8民初1943号 |
| 案号 | (2019)冀1128执4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06-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城县志翔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借款26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19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182‰计算)。 二、被告阜城县智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阜城县祥瑞新型墙体砖制造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0元,由被告阜城县志翔工贸有限公司、阜城县智诚工贸有限公司、阜城县祥瑞新型墙体砖制造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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