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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中信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05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9055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03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泉州中信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飞翔鞋业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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