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1****6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168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5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蓝映波、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确认欠原告刘素音款项本金人民币5400万元整及利息(按月利息1%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二、被告蓝映波、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对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蓝映波、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26日前偿还原告刘素音不低于人民币22万元直至偿清为止。第一次付款在2017年10月26日之前。以上款项支付到原告刘素音的招商银行6225887824306688账户。四、被告蓝映波、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斌确认如由被告梁斌清偿原告刘素音的以上借款部分,被告梁斌有权向被告彭苑华追偿。五、被告蓝映波、彭苑华、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支付三期款项,则原告刘素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全部欠款及利息。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1800元,减半收取155900元,由被告彭苑华承担。被告彭苑华于支付第一期借款时将该受理费人民币15590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刘素音。七、各方当事人确认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1800元,减半收取为155900元,由被告彭苑华承担(原告刘素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11800元,原告刘素音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的诉讼费15590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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