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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860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2815号
    案号 (2016)粤03执3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共管帐户款项人民币3,228,537.7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3,228,537.73元为计算基数,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3,228,537.7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人民币3,228,537.73元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本裁决作出之日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2,268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268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0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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