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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7****28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192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4年4月28日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4日解除;二、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蜀山开发区蜀鑫路6号103室、404室及商办楼1号房屋恢复原状并向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三、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4日的租金286569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56774.1元,此后的违约金以322323.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5754.92元,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7877.5元/月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日止;五、驳回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7元,减半收取计4408.5元,由原告安徽瑞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被告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3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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