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231****43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5037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7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雷鸣、 刘翰融提供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缴纳办证所需税费 之日起 90 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六 合村南山碧桂园二期第 6 幢 1 单元 4 层 2 号房 (或峰景 6 号楼一 单元 402)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 二、 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雷鸣、 刘翰融逾期交房违约 6 金 143026.20 元; 三、 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雷鸣、 刘翰融逾期交付办理 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 95350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 1.3 倍计算,从 2018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20 日止; 四、驳回原告雷鸣、刘翰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6 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381 元, 由原告雷鸣、 刘翰融承担 64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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