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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31****435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0446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5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觅、彭静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595,48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觅、彭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原告张觅、彭静负担98.00元,由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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