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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大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5651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00759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参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陈玲玲借款50万元及利息24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辽宁大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已由陈玲玲预交),由东参生物科技公司、辽宁大华担保公司共同负担。东参生物科技公司、辽宁大华担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陈玲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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