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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来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51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秦商初字第01498号
    案号 (2016)苏0104执2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7-02-0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昌旭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易乾宁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4年4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昌旭初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昌旭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乾宁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方舟公司、永腾公司、湘商公司对被告昌旭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800元,由被告昌旭初、方舟公司、永腾公司、湘商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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