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九通羽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DR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540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36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不予返还被申请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463,1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拖欠的租金人民币667,232.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1,567.4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798,0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43,171.57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49,584.7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1,813.9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拖欠的电费人民币11,22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378.2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5.拖欠的空调使用费人民币1,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56.8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51,93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387.4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1,549.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51,937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1,549.6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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