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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九通羽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DR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5401号
    案号 (2020)粤03执3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不予返还被申请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463,1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1.拖欠的租金人民币667,232.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1,567.4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798,0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43,171.57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49,584.7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1,813.9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拖欠的电费人民币11,22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378.2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5.拖欠的空调使用费人民币1,2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56.8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51,937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387.4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1,549.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51,937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1,549.6元。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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