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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吉县安农(饲料)罚决字〔2019〕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和《浙江省农(渔)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2、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陆佰元整(5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3
    决定机关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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