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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MA****1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12691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2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创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0152元、利息464.44元,合计160616.44元。二、驳回西安创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5元(西安创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创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8元,由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创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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