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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MA****1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5339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34255元及利息损失(以1342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73元(此款已由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3塔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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