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MA****13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11027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0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书。二、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是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标注有联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由苏州慷伲芬自动化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编号PVB180109的无银制绒单多晶一体机1套的所有权人。三、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标注有联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由苏州慷伲芬自动化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编号PVB180109的无银制绒单多晶一体机1套。四、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350000元,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没收作为赔偿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4元(东莞市联策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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